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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求职心切谨防试用陷阱:试用期≠白用期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9/9/29 9:17:21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我要投稿

“半年被‘试用’了三次,不签合同、不买保险、不发全薪……什么福利都没有。”广东某职业学院应届生齐同学初入职场,却连连遇上不良企业,试用期成为“白用期”。

    据广州媒体报道,由于就业形势严峻,“试用合格方签劳动合同”目前成为不少招聘企业的不成文规定;至少三成找工作的大学生因求职心切,遭受过用人单位的各种“剥削”。

    当前,找到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相当一部分逐步进入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适应的一个时期。但是,少数用人单位却利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大中专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屡屡设下试用期陷阱。对此,大中专毕业生要擦亮眼睛,警惕黑心的试用期陷阱,并依法维权。

  陷阱一

    口头约定一“试”了之

    刚刚从南京师范学院毕业的小韩,通过参加招聘会被一家广告公司录用。按照口头约定,工作前3个月为试用期,公司要看他的表现来决定是否正式聘用他。

    在单位,小韩踏踏实实工作,只要给了任务就能按时完成。3个月下来,小韩本以为自己可以轻松被该公司正式录用。谁料试用期一结束,经理却说他不称职。事后小韩得知,与他同一批进公司的员工,没一个通过试用期的“检验”。而后不久,该公司又新招了一批员工继续“试用”。

    小韩想和公司理论,可试用期的一切都是口头约定的,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约束,又缺乏有力的证据,小韩根本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深度剖析】

    不少大学生找工作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总会有个试用期。但令他们不解的是,往往试用期马上就要结束了,自己也被“炒”了。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在员工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没有正式合同便没有试用期。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劳动法律知识匮乏的弱点,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解聘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大学生“空口无凭”的目的。因此,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陷阱二

    找借口试用期将满被辞退

    某地一家翻译中心,因业务发展需要,聘用了5名大学毕业生做翻译员。小王等5名大学生到公司报到的那天,老板承诺试用3个月,试用期月薪25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满正式录用,月工资不少于3000元。

    在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刚参加工作,试用期满就能有这样的薪水,小王等5名大学生非常满意。

    为了得到老板的肯定,能被正式录用,他们加班加点不停地为公司赚钱。可是,在仅差10天就试用期满的时候,老板突然以“不适宜在本公司工作”为由,将5人全部辞退。

  【深度剖析】

    小王等5名大学生的遭遇,并非个案。许多大学生都遇到过这样的事。该翻译中心的做法,起码有两条明显违法。

    一是试用期工资过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随意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六种情形,以及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三种情况。符合上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很好地证明,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将小王等5名大学生辞退。

  陷阱三

    试用期“没完没了”

    学习市场营销的大学毕业生小罗,说起她的遭遇时,显得“很受伤”。因为,她的试用期总是“没完没了”。

    今年初,她应聘到苏州市内一家化妆品公司工作,试用期一干就是6个多月。小罗要求公司结束试用期,但公司有关人员却表示,她虽然干了这么长时间,但销售业绩依然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因此还得“继续试用”,直到公司认为合格才能转正。

    于是,小罗咬着牙继续干,就这么又干了2个月,公司还是以销售业绩为由不给她转正。无奈之下,小罗只能离开这家公司,另谋出路。

  【深度剖析】

    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会说:“招聘者和应聘者之间是双向选择,只有通过试用期的考查,单位认为应聘者适合岗位需求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很合情合理。”

    但实际上,这是一个陷阱。因为,《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试用期不能“没完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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