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将时下流行的网上聊天、手机短信也纳入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家长未经孩子许可,不得查阅。《办法》一经公布,便引起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
家长能不能查看
孩子短信成焦点
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查阅,法律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一般法理解释,这意味着在这部新地方法规通过实施后,除非有法律的例外列举式规定,否则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变成了“神圣”不可侵犯,即便是家长,在没征得孩子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私查孩子的短信,否则家长的行为将被归于“违法”之列。
这对一些传统型的家长来说是难以接受的,他们担心此举阻断了家长深入了解孩子情况的渠道,会使本来就很难管的孩子“更没法管了”。
孙女士的儿子在北京101中学读高二,因为她从事医疗器械销售工作,工作时间不稳定,相应地对孩子的照顾相对少了一些。由于缺乏管教,儿子开始热衷于网上和同学聊天,每天在家里手机短信都响个不停。孙女士有一次偷看了孩子的短信,发现孩子与班上一个女生交往甚密,她便有意识地减少了孩子的外出时间,孩子在她的看管下,慢慢与那个女生断了联系。
对此,孙女士认为,家长看一看孩子的聊天记录和短信,出发点是好的,可以掌握孩子的思想动向,避免孩子浏览不健康的网络信息,或是交一些坏朋友。而且,只有当孩子出现问题并且不愿对家长吐露时,家长才会去查看他的短信和聊天记录。
但如果此规定一出,孩子动不动就拿“违法偷看”为理由跟父母较劲,那父母对孩子的管理就更加困难了。连自己孩子的短信都看不了,在很多家长看来,这简直不可思议,不符合现阶段的国情,有些太超前了。
记者在新浪网站上看到关于“如何看湖北拟立法禁止家长私查孩子手机短信”的调查中,投反对票也就是认为“家长看短信有利于了解孩子,从而正确引导和教育孩子”的比例超过60%,而赞成者却不到3成。
孩子希望
父母平等对待
面对这样的规定出台,家长这边是“烦恼多多”,而孩子这边却是“满心期待”。
顾亮是武汉一中的高一学生,他的母亲告诉记者,孩子在得知这个规定的当时就对她说:“妈妈,以后不许看我的日记和短信,否则,就是违法。我们可是有法律保护的了。”顾亮的母亲听到这些,立即有一种“有口难辩”的感觉。
而北京某中学初一学生小温告诉记者,如果他知道父母私自看他的手机短信,一定会和父母冷战到底,“这说明爸爸妈妈对我没有信任”。
虽然很多孩子对规定出台表示欢迎,不过也有少数学生持中立态度,认为日记、信件等父母不应私自查看,因为记日记就是摆明了不想让人看的,但网上聊天、手机短信等信息时代的产物,父母如果本着平等、沟通的原则,让他们翻看一下,满足一下他们的好奇心,也未尝不可。
中国阳光少年成长支持研究中心首席专家黄慧贤认为,孩子对类似规定的支持态度,其实是在表达自己的一种意愿,那就是希望父母能够信任自己,并平等对待自己。
如果父母能够从小给孩子营造这样一种家庭环境和氛围,那是否能够查看孩子短信等,便不再重要。父母也不会纠结于这种问题上,因为孩子从小就是在父母的“放手”下健康成长的。
争议背后问题多多
北京华通律师事务所的李秀兰律师告诉记者,“从法律角度看,这样一来,保护孩子的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之间矛盾了,未成年人处理生长期,需要父母等成人监护,现在不许他们查看其信件、日记、手机短信和聊天记录等,一定程度上有些自相矛盾。”
而且,在争议背后更多的问题集中于“立法后的落实”和“立法后的执行”上,多数人质疑,湖北的立法虽然规定对孩子的隐私有了立法规定,但随后的一系列落实细则和执行措施却没有紧跟其后出台。
什么情况下,家长查看孩子短信属于“偷看”?什么情况下,家长偷看了孩子短信属于“违法”?如果家长私自看了孩子短信,该怎么处罚等等,一系列疑问堆积在人们心头。
说到未成年人保护,国家已经有很多法律规定,比如网吧,2002年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网吧无证经营和超时营业等。
但在现实中各地并未根本落实中央关于网吧的管理条例,究其原因,普遍存在执法不力的问题。
李秀兰律师说,湖北省倡导全社会尊重孩子隐私的初衷是值得提倡的,尊重孩子的隐私也是社会的进步,但不能操之过急。
不私自查孩子短信等个人信息是可以提倡的,但如果真要立法未免有些操之过急。法律是刚性的,还要考虑执行的问题。
对于此项规定,很多人表示,规定不符合中国国情似乎较难实施,众多父母表示,这种规定会使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更加艰难,原因是中国人的生活习惯跟其他国家有着很大不同,致使孩子的心理成长与表达方式不同于国外,如此“禁止”对孩子的教育有很大影响。
而《办法》(修改稿)的起草人李春生律师认为,不能因为存在不合法的现象,就否定这个立法。只能说通过立法,把社会上存在不合法的现象进行进一步规范。这部法规是解决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有无问题,很多法律的意义并不在于执行,其出台到完善之间有很长的距离,但出台是一个标志。
“家长禁看孩子短信”不超前
律师 苍松
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1日生效,其中最受质疑的莫过于家长不得随意查看孩子的短信和聊天记录。
有的家长毫不掩饰地说:“孩子的生理心理都未成熟,需要监护人的正确引导,如果连自己孩子的短信和聊天记录都不能看,如何对他们进行监督保护。”
其实情况并不像家长所想的那样严重。
《办法》第3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此,该条文并没有规定在《办法》的“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之章节,而是规定在“社会保护”一章。
显然,该规定不是针对家长,而是针对社会上所有的组织和个人而言的。当然,家长也包括在其中。
可以设想,如果该条文规定在“学校保护”一章,要求老师不得随意查看未成年人的短信和聊天记录,家长们一定不会作出如此强烈的反响,甚至会表示欢迎(因为规定开拆、查阅未成年信息还需得到监护人同意呢)。现规定在“社会保护”一章如果将监护人排除在外,家长们更不会有意见。
为什么呢?因为家长认为这样保护孩子的隐私确实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但一限制到家长自身的头上,家长们就反响强烈。我想,这应是“孩子无隐私”“孩子在家长面前无隐私”的陈旧观念在作祟,这恰恰是应该通过该类法规的实施加以改变的。
当然,家长的有些担忧也不是毫无道理。现在的社会非常复杂,手机和网络更加剧了这种复杂性。
家长作为监护人,防止孩子被不良短信和网络聊天所害是其职责所在。此时,隐私权与监护权确实发生了冲突。
怎么办呢?笔者认为,如果有些隐私涉及孩子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家长进行适度的干预,一定会为法律所允许。
有人担心,该《办法》太超前了,可能会变成“看上去很美”的花瓶式立法,可隐私权保护还需要什么物质条件吗?若不需要什么物质条件,那我们的观念什么时候才能接受呢?
要知道,孩子的隐私最容易受到侵犯,孩子的隐私受到侵犯所造成的后果也常常最为严重!我倒希望湖北的这部地方性法规所引起的争议能成为改变我们观念的一个良好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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