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版权申明

网络信息 | 家校互动 |
网络作文 | 竞赛作文 |
小考频道 | 中考频道 | 高考频道 |
新华教育 | 人民教育 | 新浪教育 |


祝福 | 帮助 | 网址 |
网站社区 | 媒体报道 | 同行作文 | 作文点睛 | 教师频道 | 资讯频道 | 英语频道 | 搜狐教育 | 腾讯教育 | 网易教育 | 留言 | 链接 | 旧站 |
最新公告:     冠华作文网署假期间作文稿酬双倍!  [ghzw  2011年7月6日]            冠华作文网录用的作文、论文稿酬翻一倍  [ghzw  2011年6月13日]            冠华作文网发布征集令  [ghzw  2011年6月3日]            请大家到新网站注册,登陆发表作文。  [ghzw  2011年5月2日]            冠华作文网新年发红包了啦!  [ghzw  2011年1月20日]         订阅: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图片主题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文章 下载 图片
 
您现在的位置: 冠华作文网 > 教育资讯 > 教育新闻 > 正文         ★★★
义务教育新规 竞赛成绩不作为入学依据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0/10/8 7:50:17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我要投稿

满6周岁儿童必须入学、竞赛成绩不得作为新生入学和编班依据、 为资教教师建周转住房……昨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该《实施办法》为破解择校热等“顽症”提供依据,可有效地保证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在师资水平、生源分布、教育质量等方面基本均衡。

普通学校应接收残疾学生

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在入学等方面遇到诸多困难,这使得义务教育的效果打了折扣。如何保障残疾人平等就学的权利,引起不少专家学者的关注。《实施办法》对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给予保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为资教教师建周转住房

许多大学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到农村、边远地区资教,他们是否应该享受到相关国家优惠政策,以促使更多的大学毕业生参加到资教队伍中去?《实施办法》规定,资教教师的任教时间应该计入到工龄中去,他们在参加行政、事业单位招用考试时,在同等条件下,应该被优先录用。不仅如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规定为资教教师建立周转住房机制。

竞赛成绩不作为入学依据

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上最好的学校,可是好学校是有限的,学校的学生名额也是有限的,择校费等乱收费现象因此产生。许多交不起择校费的学生只能到差一点的学校去,这无形中,造成了教育的不公平。《实施办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学校不得跨服务范围组织招生。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学科竞赛成绩作为新生入学和编班的依据。不仅如此,有关学校还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服务范围对口接收学生,并在每学年初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校长任职满两届换校交流

一个学校教学水平的高低,与师资力量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好坏有很大关系。“校长实行任期制,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实施办法》规定,要逐步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长、教师的交流,建立校长、教师合作交流制度,在教师配备、培训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其他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

各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也有很大的差异,为此,《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开展公益活动提高学生素质

素质教育的概念早已提出,但如何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却有难度。加上有升学考试的压力,学校并没有将素质教育的理念很好的贯彻。《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活动。各有关单位应当为活动开展提供帮助。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学校还应当组织学生开展文化、科技等活动,参观博物院、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儿童活动中心等应当对学生免费开放,为学校开展素质教育提供支持。


点击更精彩!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更多
     
       
    • 姓名: *
    • 评论内容:
    • 验证码: *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版权申明 | 作文网 |

    地址:中国江苏 网监备案:32092502000081 E-mail:[email protected] 站长:陆浩
    编辑部、作文QQ群:228658618 通联部QQ:390008545 技术部QQ:81263931 版权所有©冠华作文网
    万网”提供技术支持 苏ICP备06005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