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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在哭泣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1/4/13 14:43:02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我要投稿

关键词:学费、杂费 

  法条: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解析:在不少地方,“想上好学校拿钱来”,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当然,家长不可能举报,因为他们本身就是既得利益者,也因为他们的孩子还在上学;而且,这笔钱,很多时候无从查证,因为不是“学费”名义,而是“志愿”交纳的“捐资助学费”。

  我们不知道“捐资助学费”,算不算“学费、杂费”;我知道的是,在一些地方,这笔钱,并不交给学校,而是交到地方财政部门“统一调配”。

  关键词:平等 

  法条: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解析:平等,是孩子最需要从小培养的观念之一。但现实常常让他们有不平等的感觉。如果孩子因为学业不如人而感觉不平等,她可能会发奋。但因为父母身份而‘三六九等’,怎么可能有平等感觉?

  这些年来,所谓的“共建”校饱受诟病。看看都是哪些单位在“共建”,我们不难发现“权力”和“优质教育资源”之间的关系。在义务教育阶段,这难说正当。 

  关键词:就近入学 

  法条: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解析:如果“就近”入的是为生源发愁的差学校,没问题,但如果是好一点学校,对不起,想不通过考试或某些特殊关系,单靠户籍进来,很难。 

  中央电视台有关“小升初”的节目披露,除了少数家庭无奈中参加电脑派位,北京的“小升初”电脑派位就近入学政策,几乎已经名存实亡。小学生中对于参加派位有个形象说法,叫“充军发配”。 

  “就近入学”,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这段路有多长,取决于有关部门的决心有多大。

  关键词:全面发展 

  法条: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解析:目前的教育模式,能否让孩子全面发展?建议看一看这位母亲的信。她说的,只代表部分孩子(主要是大城市的孩子)学习生活状态,也只是一家之言,但已足以令人震惊。教育还能不能这么走下去?这是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重点校、重点班 

  法条: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解析:不让分重点校、重点班,法律规定如此明确;违反规定的,处罚如此严厉。然而,它们不过是被虚置的法条。 

  哪些学校是市重点,哪些是区重点,哪些是普通校,泾渭分明。哪类学校能干什么,或许没写在文件上,但学校都心照不宣地遵守着,从不越雷池半步。

  至于重点班,各个学校分得更细了。有些,考进去的时候就说好了,你是“三三实验班”(初中三年,高中三年),你是“二四实验班”(初中两年,高中四年);其他的,统一考试分班,前多少个班是“实验班”,后多少个班是“普通班”,从师资到待遇,都不一样。有的学校,实验班和普通班根本不在一个楼上课,“层次”一目了然。 

  关键词:引咎辞职 

  法条: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解析:均衡发展没进展,就近入学无法实现,重点校、重点班大行其道……这些,可能算不上“重大事件”;百姓不满意,可能也算不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但如果一些人能意识到身上责任,有“引咎辞职”的压力,上述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可能会比较快地改观。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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