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舞弊者入刑”先河的山西长治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日前进行了一审宣判。由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此案的司法程序还将继续进行下去,而人们对此案引发的公考公平反思也没有一锤定音,各种讨论和建言仍在进行中。
在庭审过程中,长治公考舞弊案的一些内幕逐渐浮现出来。身体健康的考生宋江明为何会遭遇“被贫血”?原本专业不符要求的考生贾美玉为何最终神奇“胜出”?原来,宋江明的体检结果被检验师篡改也好,贾美玉的专业资格被重新认定也罢,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领导压力”作用的结果。长治市人社局副局长赵波在收受贾美玉父亲的贿赂后,对明明是“合格”的体检结论表示质疑,又在“就算是89.9也是不合格”的论调下,强制将宋江明的体检结论改为“不合格”。同样是在赵波的“照顾”下,贾美玉的专业由不符合变成了“相关或相近专业”。
篡改考生的体检报告,检验师的职业操守固然存在瑕疵,但正如一些业内人士指出的,在长治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中,检验师篡改检验结果的重要原因是受到了上面的压力,这种压力与“饭碗”等切身利益紧密关联,有时比利益诱惑更难以抗拒。长治公考舞弊案虽然问题出在了体检环节,但人们依然可以从中看到个别领导的个人意志和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约束,可以左右公考程序和结果,甚至与权钱交易、利益输送沆瀣一气,成为公考不公的深层症结。
回顾近年来公考中的一些不良现象,领导意志、权力因素的影响不容忽视。从一些人通过批条子、打招呼“内定”招聘人员,到为特定对象量身制定招考条件搞“萝卜招聘”,再到出台红头文件、通过集体决策招聘个别人的子女,连同此次长治公考舞弊案在体检环节“移花接木”,无不暴露了公考乱象背后的权大于法、个人强于制度、以权谋私的现实弊端。
如果说“入刑”是此次长治舞弊案的一大创举,那么如何通过“限权”确保公考公平则是更加复杂的课题。在投机钻营者无孔不入、利益诱惑复杂多样的情况下,仅仅靠权力者自我修养、廉洁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在强化制度约束,让权力在制度框架内有序运行。
长治舞弊案发生后,山西省有关方面针对案件暴露的公务员考录中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对资格审查、考生体检、职位递补和受理申诉举报等四大问题进行了“亡羊补牢”式的细化规定,确立了“体检不得连续两年选择同一医疗机构”、“体检与复检不得在同一医疗机构、由同一主检医生负责”等规则。有政协委员也建言,健全监督和防范机制,保障考生的复检权和对体检结果的异议权。
这些制度完善的举措、制度设计的设想,其意义不仅在于使公考程序更加科学完备,也是规范权力运行、杜绝不良影响的重要基础。当然,约束规范权力与公考的关系,还需在公开机制、问责机制等方面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公考的正反案例也一再证明,只有让制度的刚性不断彰显,使公务员招考在程序上和监督上越来越阳光透明,权力越位干预、暗箱操作的空间才会逐渐缩小,“领导压力”对考生合法权益的侵害才会受到有力遏制,公考公平也才可能有坚实的保障。(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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